中施企协工程物资设备工作委员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新要求,适应工程物资设备供给和需求的新变化,加强工程建设物资设备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现代供应链建设,推动优质供应资源保障体系建设,搭建供需企业交流合作平台,根据《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章程》,制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工程物资设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物设委”)管理办法。

第二条 物设委是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施企协”)设立的分支机构,在中施企协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中施企协的章程和有关决议。

第三条  物设委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小马厂6号华天大厦2124。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物设委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联络、协调、指导、服务功能,围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诚信体系建设、现代供应链建设等方面开展工作。

(二)贯彻落实工程物资、施工设备、供应链等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反映企业和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应用人员诉求,向政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为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三)组织开展工程物资设备技术与管理专题调研工作,发布报告和信息,加强工程物资设备的技术进步、管理创新,引导企业树立创新强企意识,推动物资设备采管用数字化、智能化、现代化。

(四)搭建物资设备工作交流平台,开展行业发展和学术研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的沟通交流,组织先进技术成果、管理经验、创新产品的总结、交流、观摩等活动;宣传推广典型管理案例和技术创新产品,适时开展相关国际交流和合作。

(五)推进诚信供应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物资设备服务等供应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树立和宣传诚信典型供应企业,制定有关指导性文件,推动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在会员企业内推广诚信典型供应企业。

(六)做好物资设备相关服务工作。组织编撰、推广应用行业相关管理标准、规范、规程;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在行业内的广泛应用;提供管理与技术咨询服务,提供产品创新与智慧供应链建设咨询服务;组织技术与产品研讨交流、展览展示、专业人才培养、培训等服务活动。

(七)搭建行业供应资源信息平台,提供工程物资、施工设备、供应链管理等相关服务;

(八)承担中施企协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物设委设主任委员1名,由中施企协会长提名。

主任委员全面领导物设委工作。

第六条  物设委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主任委员提名,物设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报中施企协批准。

副主任委员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物设委设立主任办公会。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参加。

主任办公会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提交物设委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的决议、报告等;

(二)讨论决定物设委全体委员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方案;

(三)研究物设委发展中遇到的临时性重要事项。

主任办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八条  物设委设委员若干,由各会员企业推荐,物设委主任办公会审议,中施企协批准产生。

物设委委员任期五年。

第九条 物设委全体委员会议职责:

(一)审议通过物设委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二)听取并审议物设委主任的工作报告;

(三)通过和修改物设委管理办法;

(四)审议物设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物设委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物设委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反映行业和企业共同关注的问题;

(二)对物设委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获得物设委各项资料和服务。

物设委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设委管理办法,执行物设委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物设委的工作,维护物设委合法权益;

(三)承担物设委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物设委反映本单位及行业情况,提供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物设委下设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工程物资设备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物设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报中施企协批准。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精通工程物资设备的采购管理、研发生产、贸易流通、信息化建设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来自会员企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及有关单位的推荐,推荐材料经物设委办公室初审后,报物设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专家采取聘任制,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物设委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物设委的工作计划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活动的组织落实和服务保障工作;执行主任办公会议决议,筹备召开主任办公会,承办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资产和经费

第十三条 物设委的资产及经费归中施企协所有,纳入中施企协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物设委的资产和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中施企协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执行,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管理办法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 物设委管理办法修改,由物设委全体委员会议提出意见,报中施企协审定。特殊情况下,可由主任办公会先行决定,后报全体委员会议确认。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十六条 物设委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由物设委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经中施企协理事会审议通过,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物设委终止前,其财产在中施企协指导下依法进行清算。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物设委。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物设委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并报中施企协批准之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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