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台山市长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法定代表人:钟建朝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722********0017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江税二稽罚〔2022〕1号
违法行为类型: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司于2017年11月至12月经营期间,分包给尹庆传施工业务,取得浙江联信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信公司”)虚开的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税款所属期2017年11月和1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450900.92元,造成少缴增值税450900.9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563.06元,教育费附加13527.04元,地方教育附加9018.01元,企业所得税45892.80元的行为,是偷税行为。
经检查,2017年经营期间,你司承接了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以下简称: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台山至开平快速路的路基、桥梁工程。你司将台山至开平快速路其中一部分工程的运输、沙石、土方工程、余泥清表的业务交给尹庆传(你司法定代表人钟建朝与尹庆传相识于2017年上半年,其拥有多辆大型运输车辆、勾机、压路机等设备,为个体施工人员,非联信公司工作人员)施工,工程款按土方体积结算,并与尹庆传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完成工程后,尹庆传将45份由联信公司开具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你司工作人员,你司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你司交给尹庆传施工的业务,工程的总价值是4550000.00元,取得联信公司开具的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填列的是“运费”,而不是工程所耗用的有关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司取得联信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你司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款所属期2017年11月和1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08108.11元和242792.81元,少缴增值税合计450900.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司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款所属期2017年11月和1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450900.92元,你司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合计31563.06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司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款所属期2017年11月和1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450900.92元,少缴教育费附加合计13527.04元。根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司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款所属期2017年11月和1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450900.92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合计9018.0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第一、第四点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公告〔2018〕1号)第一点的规定,你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和保管记帐凭证、其他有关资料,未能够准确地核算成本,对你司应纳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计算缴纳,你司属建筑行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适用8%,你司2017年纳税申报销售额合计6216766.36元,你司2017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纳税申报销售额合计6216766.36元×8%×50%×20%-已缴纳企业所得税额3841.33元=45892.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的规定,你司与尹庆传有工程施工业务,没有与联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以联信公司虚开的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款所属期2017年11月和12月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450900.9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563.06元、企业所得税45892.80元,是偷税行为。你司增值税偷税额450900.92元,企业所得税偷税额45892.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偷税额31563.06元,偷税额合计528356.78元,申报应纳税额173865.68 元,偷税比例75.24%。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司于2017年11月至12月经营期间,分包给尹庆传施工的业务,没有与联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以联信公司虚开的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款所属期2017年11月和12月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鉴于在检查期间你司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75.24%,违法程度为一般,对你司少缴增值税450900.9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563.06元、企业所得税45892.80元的偷税行为。
处罚内容: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增值税罚款225450.4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5781.54元、企业所得税罚款22946.40元,罚款金额合计264178.41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司的偷税行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若经我局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金额(万元): 26.417841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14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