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底,谢某认识了某钢材有限公司股东李某,并被招工到李某处从事电焊工作。俩人口头约定,谢某每天工作11个小时,日工资为330元。同年6月,谢某在工作期间因脚手架歪倒,致头部被砸伤、腰部骨折。事后,谢某为了明确劳动关系而申请劳动仲裁,其主张获得支持。然而,公司认为谢某与李某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审判,法院最终判定谢某与该钢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10月8日 《工人日报》)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劳务作业分包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所谓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方或者专业工程分包方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由于兼顾了实际施工情况,劳务分包在建筑领域得到广泛运用。但与此同时,部分劳动者因法律意识欠缺,一般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企业往往以用工双方系劳务关系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借口,对劳动者拒绝履行保障权益的法定义务,以致劳务分包成为不少企业任性减损劳动权益的工具。
劳务分包后劳动者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关键在于劳动者与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与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则有机会借口双方系劳务关系故意减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毕竟,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一字之差,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却有天壤之别。也正因如此,不少企业总是想方设法打劳务关系的“擦边球”,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此减少用工成本。
部分企业在劳务分包中,为利益最大化,千方百计把劳动关系引向劳务关系,虽然表面上看似于法有据,但实际上经不起推敲。根据人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不论企业把劳务如何层层分包,在表面上使得劳动者看似与企业没有直接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始终是为企业提供劳动,与企业之间客观上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应为劳动者足额兑现相关劳动权益。显然,企业不管把劳务分包给谁,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劳动,都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必须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
退一步讲,即使劳务是第三人承包,劳动者与作为总分包方的企业没有劳务关系,企业也应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人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只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在第三人承包劳务的模式下,即使劳动者与企业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在用工期间受伤,企业就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企业对劳务分包中发生的劳动者工伤事故,以没有劳务关系为由对劳动者不履行工伤保险责任,无疑有悖法理。
毋庸置疑,劳务可以分包,但劳动者权益不能因劳务的分包而层层递减。部分企业把劳务分包当成减损劳动者权益的工具,已踩踏了法律红线,不能任由其肆意妄为。对此,劳动监察执法部门要始终对企业的这种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惩,劳动者也要时刻保持警惕,主动与企业签订必要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让不法企业减损职工合法权益无隙可乘。企业更应抛弃违法减少用工成本的“小九九”歪念,严格自律,自觉把劳务分包中的用工行为规范在法治轨道上。如此才能既保障劳动者权益,又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行,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