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按照建筑法规,不允许个人承包工程,但是在工地上活跃着大量的包工头,他们或者做劳务分包,或者在做工程分包。
建筑行业中的包工头(班组长)分为三类:自然人包工头(班组长)、设立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包工头(班组长)和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包工头(班组长)。以上包工头或班组长在建筑行业中往往是承包劳务,然后聘请农民工从事劳务完成工作。
各类包政策汇总
一、包工头分包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建筑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法,征收率为3%。
根据最新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
1、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自2021年4月1日-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代开发票的地址(纳税地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包工头应向发包方提供合法票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提醒:增值税起征点没有做过调整 ,总局答复:
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包工头”,由其提供的建筑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超过500元的应按照28号公告规定取得发票。
四、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包工头从事建筑安装业收入属于经营所得,经营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范围,应该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目前,大多数地方税务局会按照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的公告》自发布之日(2020年8月13日)起,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再比如《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19年第3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查账征收和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代开发票的,依照《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表》预征个人所得税,即建筑业月度收入额(不含增值税)3万(含)以下,附征率为0,3万以上附征率为0.5%。
五、关注临时税务登记政策
2019年3月15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允许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就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公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注:仅列出未进行税务注册的包工头政策(即未税务注册的自然人及包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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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包工头(班组长)的纳税管理
1、增值税的纳税处理
由于包工头(班组长)与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签订某一工种的专业作业劳务承包合同,提供的专业作业建筑劳务是建筑服务中的增值税应税范围,必须缴纳增值税,具体的增值税处理如下。
第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由于自然人包工头(班组长)属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法,征收率为3%。根据财税公告2022年15号,从今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免增值税。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分析,自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人包工头(班组长)承接建筑劳务,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二、自然人包工头(班组长)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给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包工头”,由其提供的建筑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超过500元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取得发票。(一般肯定都是超过的)
第三、代开发票的地址: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处理
第一、包工头(班组长)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目:自然人经营所得税目,而不是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发包方的建安企业对「经营所得」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基于此税法规定,包工头(班组长)从事建筑安装业收入属于“经营所得”税目,不是“劳务报酬所得”税目。
安徽税务局的对此问题的答复比较全面:
答复日期:2019-10-24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需要交个税吗?怎么征收?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一、若属于上述劳务报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二、若是属于建筑劳务,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建筑劳务不是简单一刀切,开票人需要对号入座来确定自己应该适用哪个税目缴税。
第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处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包工头哪里核算的清楚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没规范的账务,所以一般都是核定征收了。不过,也要清楚的意识到,随着金税四期的建设及以数治税工作的推进,有些省份已经取消核定征收,有些省份核定征收已在收紧,有逐步取消的趋势。
在代开发票的环节,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不含增值税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61号文件的的规定,“经营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范围(所以注意了,支付方不需要代扣代缴),应该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目前,大多数地方税务局都在代开发票的环节,按照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不含增值税金额的一定比例代征个人所得税。比如以下省份:
云南省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0年公告第5号)规定,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江西省的规定:《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3%预征个人所得税。
四川省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二条: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按照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2%预征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0.8%预征个人所得税。
广西省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3%预征个人所得税。
福建泉州市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二条: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申请代开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发票的,按应税收入的1.2%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可能部分地区的代开个税政策有改变,以当地的最新规定为准。
3、纳税处理中碰到的缺陷
实践中,包工头(班组长)在代开发票时,面临两大缺陷:第一,不少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时,针对自然人代开发票有开具发票金额的限制。比如:有的地方规定一个人只能开具200万元一年,一个月至能开具10万元以下。
第二是,不少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窗口的工作人员错误的将“经营所得”税目开成“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结果在发票的“备注栏”代开发票系统自动生成“个税由付款方代扣代缴”字样,导致自然人税费的增加,导致建筑支付方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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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包工头(班组长)的纳税处理
1、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公告第48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2、增值税的纳税处理
第一,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班组长或包工头,可以在工程劳务所在地代开增值税发票,也可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劳务所在地的市、县、区和项目的名称。
第二,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班组长或包工头可以安装税控机和税控盘,从工程所在税务局购买发票自行向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普通发票。
第三,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班组长或包工头,就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处理
第一,如果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班组长或包工头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时,按照“经营所得”税目,按照不含增值税金额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如果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班组长或包工头安装税控机和税控盘,从工程所在税务局购买发票自行向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普通发票的情况下,则班组长或包工头必须登陆工程所在地税务局所属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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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班组长(包工头)的纳税处理
1、增值税的纳税处理
第一,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班组长(包工头),可以在工程劳务所在地代开增值税发票,也可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劳务所在地的市、县、区和项目的名称。
第二,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班组长(包工头)可以安装税控机和税控盘,从工程所在税务局购买发票自行向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普通发票。
第三,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班组长(包工头),就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处理
第一,如果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班组长(包工头)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时,按照“经营所得”税目,按照不含增值税金额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班组长(包工头)安装税控机和税控盘,从工程所在税务局购买发票自行向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普通发票的情况下,则班组长或包工头必须登陆工程所在地税务局所属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
3、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班组长(包工头)面临的困难
实践调查发现,如果班组长(包工头)到工程所在地注册个体工商户,面临如下困难:一是有不少当地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所)以班组长没有建筑劳务资质(其实国家已经取消建筑劳务资质管理,现在基本上省级都相应发文无需建筑劳务资质即可承接建筑劳务业务)为由而不给予登记注册。
二是不少地方税务局已经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必须实施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三是不少地方工商部门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必须要提供写字楼的办公场所。